长沙科技工程学校章程-办学理念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是长沙科技工程学校有限公司。(以下简称学校)
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、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营利性民办学校。
第三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。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,依法开展教育(保育)活动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学校计划办学规模:总班级数60个班级,总人数3000人(实际办学规模以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核定的为准)。
学校类型是: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办学形式:全日制教育
学校办学内容:中等职业教育
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办人民满意的教育,建设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。
第五条 学校的登记机关是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。学校的审批机关是长沙市教育局,业务主管部门是长沙市教育局。
第六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1699号。
第七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党的建设
第八条 本学校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(总支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)(以下简称学校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)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,加强党的建设。党组织关系隶属于长沙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党委。
第九条 学校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,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,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,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。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、为人民服务,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、管理层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、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,党员校长、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。
第十一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。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、管理层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、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,党员校长、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。
第十二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。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。涉及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,由学校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学校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学校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参与讨论研究,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(董事会)作出决定;涉及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、对外交流等事项,学校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把好政治关。建立健全学校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与理事会(董事会)、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,以及学校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;强化学校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,定期组织党员、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。
第十三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。加强党员队伍建设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,从严教育管理党员。
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。学校党委(党总支、党支部)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,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,抓好学生德育工作,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,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,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。重视师德师风建设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。
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保障。健全党的工作部门,设立学校党支部、党政办,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,从事党的组织、宣传、纪检等方面工作。落实党建经费、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,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
第三章 举办者、资产和业务范围
第十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湖南长科教育发展有限公司。
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作为学校董事会成员,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对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。举办者依法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(二)推荐董事(以下简称董事)和监事;
(三)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
(四)依法享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权,推荐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权利,举办者变更、权益转让的办法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,并报长沙市教育局备案。
第十七条 学校的注册资金3000万元,举办者按照公司法依法履行出资义务。
第十八条 学校的办学内容〔业务范围〕明确为:中等职业教育
第四章 组织与活动
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,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。
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、校长、党组织负责人、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,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;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董事会由5人组成,设董事长1名。董事长、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。〔人数须为5人以上,单数〕
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三年,连选可以连任。若董事任期内出现严重损害学校利益、离职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职的情形,经董事会决议进行罢免、增补或改选。
第二十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;
(二)制定发展规划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筹集办学经费,审核预算、决算;
(四)聘任和解聘校长;
(五)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;
(六)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(七)罢免、增补董事;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:
(一)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;
(二)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。
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。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。董事会作出一般事项的决议,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聘任、解聘校长;
(二)章程的修改;
(三)制定发展规划;
(四)审核预算、决算;
(五)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和终止;
(六)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、签名。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,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董事可免除责任。
董事会记录由董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。
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;
(三)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四)法律、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喻杰男担任。
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,身体状况能胜任工作岗位,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。
第二十七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;
(二)实施发展规划,拟定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;
(三)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
(四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(五)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;
(六)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情况设立监事会,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,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。监事会一般由举办者或其代表、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;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(教职工代表大会)民主选举产生。
监事会由5人组成,并推选1名召集人。
监事会监事每届任期三年,连选可以连任。监事不得由兼任学校董事、校长及财务负责人兼任。
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,监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,方为有效。
监事会(监事)主要履行以下职权:
(一)检查学校财务。;
(二)监督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;。
(三)向教职工(代表)大会报告履职情况。;
(四)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
第五章 教师、职员和受教育者
第二十九条 学校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、职员,签订聘任合同,明确双方的权利、义务等。
学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,订立劳动合同。
学校如需聘任外籍人员,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学校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、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。
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。
学校将所设置的专业、开设的课程、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,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,开设相应课程,开展教育教学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。
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,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。
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
第三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:
(一)举办者投入;
(二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;
(三)利息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;
(五)其他合法来源。
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、国有资产、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,依法享有财产权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,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,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。
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的国家资助、社会捐赠、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学校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,并进入学校银行账户。
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政策法规要求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(退)费,向社会公示,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,依法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等。
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,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,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。
学校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第七章 变更、终止和善后工作
第三十九条 学校发生分立、合并时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四十条 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时,须由举办者提出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经学校董事会同意,报审批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名称、层次、类别需变更时,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即当终止:
(一)董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;
(二)被吊销办学许可证;
(三)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。
第四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,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,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。
第四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,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:
(一)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、杂费和其他费用;
(二)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;
(三)偿还其他债务。
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。
第四十五条 学校终止后,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,并注销登记。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
第四十六条 当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,或学校的名称、类别、办学地址、办学宗旨、管理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,可由校长、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,启动本章程修改程序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,报主管部门、审
批机关或登记机关备案。
第九章 学校标识
第四十八条 学校校徽是:(如图)
第四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:(如下图)
第五十条 学校以 《放飞梦想》 为校歌。
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11月8日 为校庆日。
第十章 附则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载事项与办学许可证、营业执照不一致的,以办学许可证、营业执照为准。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1日学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,报主管部门、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(备案)后生效。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2019年5月20日经学校董事会通过。
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>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。
根据2021年6月3日董事会第二次修正。